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商业秘密的国内保护发展看,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展,这一点也完全符合目前国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就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而此前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对技术秘密作了规定。至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国家经贸委组织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所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也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发展到商业秘密,应该说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包括了以往法律规定中的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及工商业秘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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