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
确定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首先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
从我国的立法角度看,根据1993年9月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也有相同的界定。同时,该规定还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出进一步解释,指出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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