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阅读提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4条。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应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本文以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实务要点三个部分,对返还原物纠纷的裁判规则作了系统整理,以飨读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公布,2008年12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修正,2008年12月18日法释〔2008〕15号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节录)
119.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1986〕民他字第29号公布,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4月8日〔1992〕民他字第12号公布,答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
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参考案例】
1.在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改革过程中,因二者之间相互划转存贷款行为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鄂州市鄂城区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返还财产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6年8月22日 国发[1996]33号)等规定,对于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应区分不同类型分别处理。对于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基于借贷、拆借、担保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对于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相互划转存贷款的行为,属于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产生的内部资产划转,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及行政法相关原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见张能宝:《“行社脱钩”财产纠纷应坚持二元化的解决机制——鄂州市鄂城区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返还财产纠纷抗诉案》,载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11页。
2.部分业主经多数业主授权将闲置的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未授权的业主要求返还商铺及不予确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应支持,但商铺出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应支付其合理的占有使用费。
——李开宁诉深圳市龙兴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龙兴联泰家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为了发挥产权式商铺的整体功效,部分业主在已经取得多数业主授权的情形下集资合股创办公司,将整体闲置的产权式商铺装修后再予以整体出租、经营,由于产权式商铺整体闲置所造成的损失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该行为对没有授权的业主而言亦已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多数业主的整体经营利益,也为了避免浪费社会财富,可以适当限制没有授权业主的所有权行使方式。因此,对于没有授权的业主要求返还其商铺及不予确认商铺整体租赁合同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因使用其商铺,商铺出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应支付其合理的占有使用费。
案例索引:见赵霞:《产权式商铺所有权的界定和行使限制》,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3.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各自主张确定;对权利人的所有权可以采用物权、债权两种方法予以保护。
——串井小、串麦妮诉贾计生返还原物纠纷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邢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理论,权利人只有在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请求相对人返还标的物,故在所有物返还请求之诉中,权利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占有人承认自己占有双方争议的标的物,且主张其为有权占有的,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方法有两种: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方法是指物权发生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债权方法是指物权发生损害时,确定侵害人对权利人负担赔偿义务,使对方获得价值上的满足。对于权利人的所有权保护应当首先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物权保护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则应当考虑补充使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案例索引:见吴章彬:《串井小、串麦妮诉贾计生返还名画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179页。
4.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权利滥用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如其所有权受到损害亦客观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原物量化为金钱的替代性救济方式平衡各方权益。
——郑仕兴诉林松汉、汕头市森达塑胶厂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汕中民一终第153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如果返还原物造成无过错占有人自有财产价值的重大贬损,则这种重大贬损可以作为阻却返还原物的正当事由。如果权利人无视上述事实,执意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是,如果权利人的所有权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原物量化为金钱的替代性救济方式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索引:见韦中铭、吴丽萍:《郑仕兴诉林松汉、汕头市森达塑胶厂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168页。
【实务要点】
1.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适用解析: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的依据,可以将占有分类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质权人依质权对质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却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等均在所不问。
适用解析: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状态。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至于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如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均在所不问。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系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是占有人。占有人对占有拥有正当权源的,为有权占有,物权人不得对其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有权占有,可以是基于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占有他人之物;也可以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占有租赁物,借用人基于借用合同关系而占有借用物等。
要点索引:见王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载杜万华执行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3.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适用解析:《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仅适用于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故亦适用该条规定。而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因《物权法》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4.特定原物已经灭失的,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的现时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虽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毁损,则原物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利益的需要,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以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139页。
5.特定物权消灭或转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或转移。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其必须以特定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将随之转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6.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但经权利人同意由无权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的除外。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占有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特殊情况下,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经权利人同意由无权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以代替占有转移的,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7.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其本权上有他物权的除外。
适用解析: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权能上是有差别和限制的。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8.用益物权人可以行使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应受用益物权存续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适用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人,其对物的支配可以对抗和排斥所有人,在其用益物权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可以行使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其返还请求权的完满性受用益物权存续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9.抵押权人不能独立行使抵押物返还请求权。
适用解析:通说认为,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而设定的物上担保,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人对抵押物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不能独立行使抵押物返还请求权。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0.质权人因为特殊原因暂时失去对质物的占有的,可以行使质物返还请求权。
适用解析:由于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如果质权人出于自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质权便归于消灭,不再享有质物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质权依然存续,质权人因为特殊原因暂时失去对质物的控制(占有),质权人得依据先设定质权后取得占有的规则,请求返还质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1.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后,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
适用解析:留置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占有特定物,根据先占有特定的物才有留置权的规则,留置权人一旦丧失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随之而消灭,因此,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后,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2.共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其他共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共有物或其所有的部分。
适用解析:共有人在共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后,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共有物给全体共有人;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而占有或使用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有请求返还其所有部分的权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13.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或现占有人返还原物。
适用解析: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请求前无权占有人,也可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无权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14.对无权占有仅起辅助作用的人,不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但辅助人与恶意占有人共谋转移占有并造成原物损害的,辅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解析:如果某人只是在无权占有的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但并无实际管领过原物,则权利人不能向该辅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如提供房屋租赁、转让的信息,在原物转移占有的过程中提供中介服务等。但是,如果辅助人与恶意占有人共谋转移占有并造成原物损害的,可以对辅助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15.因无权占有人失踪、死亡或者破产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原物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可以作为返还义务人。
适用解析:对现无权占有物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如财产代管人、遗产执行人、失踪人财产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能否作为返还原物请求的相对义务人,我们认为如下观点值得借鉴:如果原物在上述相对人的现时占有之下,而占有人失踪、死亡或者破产,使权利人无法对占有人提出请求,得将财产代管人、遗产执行人、失踪人财产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作为请求返还原物的相对义务人。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16.因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行为取得的物,应由司法机关交还权利人或由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解析:因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行为取得的物,其性质属于犯罪物证,在公诉案件中,权利人无需提起返还之诉,而应当在作为证据采证后,由司法机关交还权利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权利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原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141页。
17.行政机关非(违)法侵占原物的,权利人一般不能通过返还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返还,而应当通过申请行政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适用解析:对于一般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非法侵占,没有构成犯罪的,一般可以通过返还之诉等方式解决。而对于特殊主体(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占,如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违法机动车逾期占用,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逾期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不返还等情况,一般不能通过返还之诉的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返还原物,而应当首先通过申请行政程序,请求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返还原物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决定不返还,权利人可以就不作为或(经复议后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作为(返还扣押物),或撤销不返还的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决定(返还扣押物)。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8.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适用解析:权利人通过返还之诉,转移物的占有,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起,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本权依据存续期间,可以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权利人的请求。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9.合法占有人不愿或者无力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物权人可以替代合法占有人直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适用解析: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物交给一个合法的占有者,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物交给用益物权人占有、质权人占有、承租人占有、借用人占有等。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就是按照物权人的意思取得物的占有,而此占有又被他人侵夺,占有人无法或者不愿意提起返还占有的请求权时,为实现物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赋予物权人向侵夺人直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替代合法占有人主张返还请求权后,可以发生消灭直接占有人的占有法律关系,并使得自己成为直接占有人的结果。因消灭占有人占有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可依据占有的法律关系处理。
要点索引:见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3页。
20.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原物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占有人主张其为有权占有的,应负举证责任。
适用解析: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对占有人所占有的原物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权利人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则不论占有人是否就无权占有的事实提出抗辩,权利人均应承受败诉的结果。对于权利人是否应当证明占有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我们认为,无权占有属于消极的事实,是否为有权占有,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权利人对此难以举证。依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占有人若主张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应负举证责任,权利人不应负举证之责任。判断占有人的占有是否为无权占有,应以其占有有无本权作为依据。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21.公民个人请求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返还自己收集的文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文物取得来源区别处理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适用解析:法律对公民个人文物所有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条件,即文物所有权取得的来源要合法,没有合法来源的文物即便实际占有,法律也不予保护。对祖传的文物,公民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赠与的方式取得;朋友以合法、自愿原则将其所有的文物赠送自己的,自己受赠的文物应认定是合法所有;各遗址上的文物,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不因个人的发现或收集而取得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文物取得来源区别处理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要点索引:见陈希国、刘晓蕾、纪金洁主编:《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物权纠纷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
22.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区分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而分别确定。
适用解析:物权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得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它旨在使物权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占有。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及须登记的动产(如船舶、机动车等)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由于目前争议较大,没有明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要点索引:见王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载杜万华执行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2—64页。
作者:徐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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