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为要房租竟拿开水烫1岁幼童 被判死缓
【新闻案例】
2013年,在上海打工的李某因工作关系结识安徽芜湖人林某,林某主动提出让李某借住其家中。26岁的林某身体不好,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他希望李某帮他购买日用品、做家务,可以不收房租。2014年4月1日,李某的妻子陈某带着1岁4个月大的儿子李某友来上海探望丈夫,并入住林某家。4月7日上午,林某要求陈某帮其买早饭被拒后,要求陈某夫妇搬走。下午2时许,林某联系废品收购人员上门,欲变卖李某放在客厅中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某追至电梯口阻止。林某返身回屋,将陈某关在防盗门外,并回房用开水浇烫正在床上的李某友面部、颈部、手臂等处。经司法鉴定,李某友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皮肤被严重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二级。(来源:新华网)
【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林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用开水浇烫他人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却用开水浇烫一个只有1岁4个月大的孩子李某友的面部、颈部、手臂等处,反映出其主观上是希望损害李某友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的,且经鉴定,李某友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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