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以股东了解公司状况而抗辩其知情权行使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仅以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已有所了解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标签:股东知情权|抗辩理由|不正当目的
案情简介:2011年,中学作为教育公司股东,发函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教育公司以中学负责人对教育公司财务状况了解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①依《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教育公司以中学对公司财务状况已有所了解为由,排除其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于法无据。②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教育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学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判决教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以供中学查阅。
实务要点: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以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已有所了解为由,排除其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于法无据。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887号,见《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北京北大依林公司诉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界限》(刘杨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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