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期限已到、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内容简介:因房屋价格颇高,很多人为了得到房屋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最为典型的就是占有他人房屋,不予返还。法律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案情介绍:
王五家住北京市大兴区一处平房,有个哥哥叫李四,两人系兄弟关系。2010年王五 的父母将其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王五分得坐北朝南的房屋两间,后其将房屋借给李四使用。但是2012年王五 要求对方返还房屋的时候,对方确不愿意归还了。
承办过程:
诉讼前我方联系到了李四及其代理律师,我方告知对方诉讼风险以及诉讼结果,但是,对方律师执意认为他们可以胜诉,后我方只好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四返还原物。
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提出了观点:
1、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0年4月8日,原、被告之父母将其所有的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并立书面文字为据,其中约定“分给长子王五 房子外院坐北朝南房屋两间,子孙永久享受”。我方当庭提交字据一份。
2、被告向原告借用房屋,原告同意。当庭提交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将两间房屋借给被告使用,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13年3月2日,期满后被告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被告李四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房屋我一直实际居住,我认为房屋就应该归实际居住人。
审理结果:本案诉争的房屋已于原、被告大家庭分家析产之时分予原告所有,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并明确约定了借用的期限以及期满后房屋的处理原则,该约定亦合法有效。被告无权继续占有。被告的反驳已经没有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王五 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张坪村房屋两间返还原告王五 。
解析: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之两间房屋归还的问题。原告经父母分家析产获得两间房屋,后借被告使用,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也约定了借用期限,现借用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方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有理有据。
需要注意一点:返还原物请求权除请求权基础理论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原告主张返还原物的原不动产物权,必须是原物尚现实存在。这是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一旦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即本案物权已归他人所有,原告的原物权已经消灭);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原告则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亦即其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
当然,原物不存在情况下,原告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即变更返还原物请求权为赔偿损失请求权。但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且事实清楚,因此,我方的诉请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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