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行为该维权时就维权
问:法官,您好!某天晚上,我的女儿在我家居住的小区内捡到一个钱包,钱包内含有钱、信用卡等,由于里面没有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她无法联系失主,所以只好就在原地等待,可是等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人来,到了晚上11点多,我女儿只好把钱包先带回家,想着第二天一早在交到物业或者派出所,可是第二天一早我女儿就在小区门口发现一张寻物启示,表明如果看到钱包并且返还将奖励200元。我的女儿根据联系地址及时的将钱包还给了失主,但是失主并未给付200元的奖励。回来后,我的女儿问我:这个钱虽然她没有想要,但是失主是否应该履行承诺?可是这个问题我也回答不清楚,所以请问法官,这个钱他是否应该给我的女儿,而我的女儿是否应该要这个钱?
答:张女士,您好!您的女儿真是个学“雷锋”的好孩子,但是需要告诉您的女儿,如果下次在捡到某些物品应及时的交给公安部门。针对悬赏的问题,您可以告诉您的女儿这个钱作为失主是应该履行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以,作为遗失物品的权利人应该按照他的承诺,奖励您的女儿200元,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她是可以要这个钱的。
法官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所以,您在捡到遗失物品的时候,应该及时的送交公安部门,不要轻易转交给他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如失主在作出悬赏广告后不履行承诺,可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作者: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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