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不能按照从犯论处
作者:黄冬松
问:我的堂弟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宾馆从事保安工作。去年以来,他在保安部长的指使下,多次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前不久,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对保安部长判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我堂弟判刑。请问,为什么法院不对我堂弟按照共同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罚?
答: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直接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法律特别规定,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单独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也就不存在你堂弟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从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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