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占有遗失物索要酬金的行为合法吗?
作者:刘宇恒
问:我亲戚廖某乘坐马某的出租车回家,临下车时因忙着接电话,将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遗忘在了对方车上,被马某捡到了,包内有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来,马某打电话告知廖某想要拿回包,需给付报酬3000元,否则就将证件等损毁。请问,该司机索要酬金的行为合法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2款同时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在失主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酬金,失主应当按承诺支付;在未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也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费用,但该费用并非酬金,而是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如你描述,马某索要的高额酬金并非是他合法的或应得的收入,他借归还失物强索酬金明显想非法占有不该属于自己的钱财,侵犯了廖某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他利用对方的着急心理借机索要钱财,迫使失主接受无理条件,带有明显的要挟因素,且强行索要现金数额较大,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马某在拾得你亲戚廖某财物后,以将证件等损毁相要挟,迫使对方支付大额现金,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建议你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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