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苦主必须举证吗?
问:我表妹小丽一天傍晚在小区里散步的时候,被一只大型犬咬伤了。尽管天黑了,但我表妹还是一眼认出了咬伤自己的狗是隔壁邻居赵某饲养的。表妹去医院检查,伤势比较严重,随即就到赵某家,要求损害赔偿。赵某辩称,除非拿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我表妹的伤口是自己的狗咬伤的。可是狗是赵某的,我表妹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我表妹就只能认倒霉了吗?
答:《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你表妹小丽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咬人的狗是赵某的宠物,你表妹平时根本接触不到,即使能接触到,估计取证也是困难的。因此,你表妹被狗咬伤一事,你表妹是无法证明的,不能证明此事,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了。为了体现公平,应由赵某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狗没有将你表妹咬伤,如果不能证明,赵某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赵某能证明是因你表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赵某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作者:陈丽 周建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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