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公开学生感谢信,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吗?
问:我是黑龙江大庆一学校大二的学生,我原先辅导员是俞新(化名)老师,她是一名很好的老师,去年她的帮助,让我度过了最艰难的一年。为感谢她,我于今年6月末写了一封感谢信。在信中,我谈到自己刚进大学不太适应大学的生活,整天闷闷不乐,以至得了精神抑郁症。俞老师了解情况后,就借给我相关书籍,并安排一名同学开导我,从而使我渐渐明确了上大学目标,学习也有了大的进步,并于当年还被补选为校学生会学习委员。
然而,就在今年9月初开学的前几天,俞老师在校园网师生谈心交“心”栏目上公布了自己的工作经历,其中包括我写给她的感谢信。自从感谢信被公布后,我班的同学及同届学生很快就知悉了,有的同学追问如何从精神抑郁状态走出来,有的甚至说这是曲线讨好老师等,致使我有种说不出的苦衷。请问:辅导员老师公开我的感谢信,学校是否构成侵权。
答:辅导员老师公开你感谢信的做法,可以认为是学校侵犯了你隐私权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学校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规定为一种侵权行为。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隐私权最基本的存在价值,在于公民有权将私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空间进行隐瞒。除了经当事人同意公开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之外,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辅导员老师公开你的感谢信这一事件,当然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情形。那么,是否存在你本人同意公开的情形呢?学生向辅导员老师个人写感谢信,如同两名知心人谈话一样,是属于个人之间的交流,仍然属于私密的范围。而辅导员老师将记载有学生隐私的感谢信,在校园网上公开出来,而事实上许多人也看到了这一通信,即事实上你的隐私已经公开,而这一公开事前没有取得你同意,事后你也是不同意的。因而,对你隐私的公开之事,既没有取得其本人的同意,也没有法律依据,明显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由于你隐私的公开是发生在学校的校园网上,辅导员老师实施的这一公开行为是与其职务有关的宣传学校的一种行为,可以认为是学校的行为,所以应当认定学校构成侵权。你有权要求其学校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者: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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