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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人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日期:2012-07-18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网 作者:股权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继承权,相反,在分割遗产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予以特别照顾。因此,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约定,继承人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所以,股权转让的时候,应该不排除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新的公司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股权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公司法人的继承问题;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还有类似股权继承的夫妻财产分割,我国公司法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很大难度,所以,尽快出台公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是对我国公司法适用的一大推进, 也是适应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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