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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抽逃资金状态下,对债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5-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股东在抽逃资金状态下,对债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陈志强

江西法院网讯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壮大,社会流动资金需求的增大,许多民营企业在向银行借贷吃紧下,将目光转向社会资金。由于管理混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如果解决不好,将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与生存,阻碍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案件中发现了股东在抽资状态下,股东对债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且《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往往存在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使用虚假注册资本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简而言之,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实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资本。虚假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由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违法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抽逃出资现象尤为严重,主要存在几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这常表现为发起人、股东用借款或者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成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二是公司验资注册后,未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常理由抽走货币出资的;三是将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已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告的权利人;四是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土地使用权在无偿或者低价转让他人。

公司股东在抽逃资金状况下,对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将造成公司“无资本”下运行,造成公司的非正常状态,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及第三人利益。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资金数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如果没有资产可执行,公司抽资的股东对债权人在抽资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更好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对那些有侥幸心理的抽逃资金股东起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使得公司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了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纠纷,厘清股东在抽逃资金状态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使公司能够正常的运行、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按约履行,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几下几点做起: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有关规定,防止股东抽逃资金行为,避免无资运行,减少企业纠纷,逐步形成公司的正常运行业态;2、股东应按约出资,不得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同时,也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合理审核,避免盲目的出借,造成出借资本无法返回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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