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后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根据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同时,还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事项。这是让公众特别是潜在投资人或者交易方了解公司状况,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构成、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都会发生变化,这些事项属于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特别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着众多的公众投资者。公司的情况,特别是资本变动情况应当为广大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所了解。因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除了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还要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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