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应予登记的规定。
无论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还是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都属于公司的变更。由于这些事项都关系到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一旦变更,必须在登记事项上有所反映,以方便公司登记机关管理和公众查询。
公司合并的登记。由于公司的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因此,公司合并登记情况也有所不同。吸收合并时,并人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合并时,由于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均已消灭,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的登记。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分立未作形式划分,但一般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的,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去的公司符合公司法条件的,办理设立登记。派生分立的,原来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的增资、减资的登记。公司的增资、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在符合法定程序情况下进行的增资或者减资,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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