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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名称变更

制作清算报告和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释义】 本条是对制作清算报告和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

清算组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后,公司清算即告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完整的清算报告,报送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清算报告是清算组对清算工作的总结和汇报。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对公司资产的认定,对解散事由出现前未了事务的处理以及债权债务的结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等等。股东会、股东大会和人民法院接到清算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经审查认为清算报告内容属实、合法的,应当予以确认;经审查发现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清算组做出解释。如果因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是公司清算组最后的一项工作。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目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依照本法做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决定,或者公司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组应当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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