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释义】 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及其地位的规定。
公司虽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但其行为必须依赖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这些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的集合构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较多,为保持公司运作效率,不可能使每一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且股东仅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并非都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因此,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仍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行使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力。这种机制的现实选择和法律上的安排就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集合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由于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虽对公司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最终所有权,这就决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2)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的成员由其任免,对其负责;(3)股东大会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同时,股东大会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力,即应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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