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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自诉

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2-07-16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刑事案件,一般产生于民间纠纷,大多发生在邻里、亲属、同事、朋友之间,因小事引起发生械斗造成身体损伤,伤情尚没有确定时,受害人家庭将面临寻求公权力还是私权力解决的选择,前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后者通过中间人说和而自行解决。若被害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将其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调查,择时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害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而提起公诉和审判,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救济民事损害部分。但并不是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要公诉,有些家庭亲属之间的轻伤害,或者没有直接证据的轻伤害案件,侦查机关会告知受害人自行处理,这时候轻伤害自诉程序就会启动,自诉案件焦点是案件的受理。

1、立案时碰到的问题。现在我国各地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操作不一致,普遍把关过严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认为:刑事自诉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权(诉权),立案时只要审查刑事案件能诉性,即有明确的刑事被告人、侦查机关不立案证据和轻伤害司法鉴定证明(可以提供在公安机关做过刑事伤情鉴定的线索)即可。现实中的立案机关有的要求自诉人提供伤情鉴定才能立案;有的让自诉人提供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的对受害人的起诉先行登记,等调取公安案卷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等等。

2、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的实体审查。立案要初步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包括年龄身份等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条件;主观方面要审查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要审查侵犯了刑法所保护法意;客观方面审查被告人有损害行为发生。对轻伤害自诉案件不是查明伤情达到轻伤害标准就构成犯罪,轻伤某种程度上说只代表伤情的严重程度,受害人仅持有伤情鉴定,属于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如果依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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