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的提起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
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做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文化程度、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在我国,自诉案件的立案即是自诉案件的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与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先有起诉,之后才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二)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此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侵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人经过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审理自诉案件以后,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做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诉案件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做出判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