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的概念
公诉是对犯罪享有追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而刑事自诉是依法律规定享有对某些犯罪追诉权的主体,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公诉虽然产生较晚,但却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所占比重最大的诉讼制度,甚至于在某些国家处于垄断地位。与公诉相比,自诉居于辅助地位,其发展趋势日趋没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刑事犯罪日益复杂化、智能化、隐蔽化,仅凭自诉人个人的力量难以承担追诉之责,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放纵犯罪,必须借助于强大的国家力量。于是公诉制度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及广泛的适用,以利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在当今社会,自诉制度适用的范围虽然日益缩小,但仍不失为与公诉制度相并列的一种诉讼制度。一般而言,国家在将绝大部分犯罪的追诉权交给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公诉机关的同时,也会将部分性质轻微,依靠个人力量能够实现有效追究的犯罪的追诉权交给个人,即公诉与自诉并存,以公诉为主。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机制的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出告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成为自诉案件是由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由被害人等起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害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罚的案件。
上列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要小。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经过专门的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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