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合并解散专栏简介

合并解散

  • 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日期:2020-02-23 点击:138次

    北京破产法庭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三种程序,破产企业性质涉及国有“僵尸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中院对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导向的坚持、探索和创新,同时也为从实践层面验证破产制度的有效性,提升北京“办理破产”指标提供例证。

  • 法人破产清算及终止的法律规定
    日期:2020-02-21 点击:3431次

    法人破产清算及终止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是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以后清算组的一项法定工作,也是法定义务,只有这项工作完成,整个清算组的工作才宣告结束。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完成清理和分配,企业破产程序的终结才能够实现,但这一切又集中表现在企业法人资格的最终被消灭上。因此,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就是将企业法人资格最终消灭的事实,提交有关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法律上的确认。

  •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吗
    日期:2019-01-10 点击:1606次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有权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吗公司清算指的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小组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秉承公平公正,符合实际的原则进行清算,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 公司律师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日期:2018-05-05 点击:404次

    公司律师谈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公司律师谈分公司解散流程
    日期:2018-05-05 点击:259次

    公司律师谈分公司解散流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
    日期:2018-05-04 点击:155次

    北京股权律师谈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公司僵局就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于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及时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态度。

  • 股权律师谈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
    日期:2018-05-04 点击:408次

    股权律师谈公司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
    日期:2018-04-28 点击:158次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作为并购方,肯定希望自己的并购能够成功,这样以来,并购方必须对并购过程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内部控制,有时候还要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来帮助进行内部控制。有些法律风险我们可以从整体上进行控制,但有一些法律风险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控制,整体内部控制与具体内部控制相结合,才能将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与成功。

  • 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析
    日期:2018-04-25 点击:140次

    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案件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析关于公司股东为债权人时,能否向其他清算义务人主张清算赔偿责任或清算清偿责任,2015北京市高院座谈会纪要持否定意见,本文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 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审查与认定
    日期:2018-04-24 点击:146次

    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审查与认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因司法强制解散是最为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故法院在审理时应格外谨慎,着重从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公司僵局是否达到强制解散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