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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解散
温州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温州法院在上级法院正确指导、市委坚强领导和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始终秉持破产审判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健全完善内部审判机制,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坚定推行“市场化导向、差异化处置、专业化审理、机制化推进”的破产审判新路子,推动资不抵债且无力生还的“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助力尚存优质资产的企业破茧重生,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强力提升温州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破产审判“温州模式”的正能量与影响力日益彰显。
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学理上亦称为“悬疑债务”“或然债务”,主要是指在公司清算时尚未变成现实的债务,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对于或然债务的处理,国外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将或然债务排斥在清算债务之外,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就公司未分配的剩余资产范围内向分得公司剩余资产的股东提出解决,美国即采取该处置方法,公司解散之后在理论上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
公司经营中,会遇到各类问题,外部债权人纠纷、内部股东纠纷、股东与管理层纠纷等等。当矛盾无法调和,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应该通过何种方式退出公司?公司解散之诉,即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要求司法强制干预,解散公司的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僵尸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用转移财产、贷款诈骗等手段使企业资不抵债,造成“破产逃债”现象的发生,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总结,应从加强管理人的能力、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善司法职权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遏制破产程序中欺诈逃债行为。
2019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素,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能,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努力提升破产办理质效,推进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再上新台阶。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有关公司僵局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当前管理人制度实践问题的思考,目前的管理人基本上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或者上述机构中的从业人员担任。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搭建团队时也基本上是汇集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这种人员构成方式使管理人更擅长从实现破产企业清算价值的角度办理案件,而缺少对企业运营价值的发掘和实现。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因如债权人在后续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才申报的债权,在其进行债权申报前通过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案将无法推翻,只能被动全盘接受; 在其进行债权申报前未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案将自动默认为认可并服从票数较多的一方的选择。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探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担保人的债权,担保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与其有关的事项也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股权并购中或然债务风险防范,目标企业的对外负债往往通过财务尽职调查或审计程序就可以掌握,然而有些债务,如违约、侵权、担保或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等,因无法通过财务报表或会计账簿反映出来,在并购中称为或然债务。基于股权并购无法实现债务与目标企业切割这一特点,或然债务无疑成为股权并购活动中最大的风险点。本文将从风险防控角度对或然债务的防范措施进行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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