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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解散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为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债务人探索法定程序和判断依据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请求解散公司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不及于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即在上述情形下瑕疵出资股东亦有权依法请求解散公司。最高法院作出上述结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此,可在阅读本文过程中,结合裁判文书内容以及“重点法条”仔细体会。
公司破产过程中,销售员要求确认业务费属于职工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业务费实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法确认其属于职工债权,不能予以优先保护。
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计算欠付高管的工资企业高管在企业破产后,其欠付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法对高管的工资进行限制和调整,一是出于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考虑,高管高薪酬的背后意味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作为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高管对企业破产一般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二是出于高管和普通职工信息不对称的考虑,高管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比较了解,防止其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恶意提高薪酬以逃避其他债权;三是出于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高管抵抗风险的能力比普通职工普遍更强。企业破产后高管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彰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实现了对企业高管和普通职工的平等保护。
公司不能破产清算的,小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训诫或罚款。若因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不履行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导致企业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破产财产未处置完毕时能否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存在无法处置变现的情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量案涉情形难以短期消除的客观情况,兼顾各方公平、高效原则,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是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公司解散的核心要件是公司形成僵局,即股东间形成截然对立的僵持状况,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失灵,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有关法律问题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司法解散需穷尽内部救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提起解散诉讼之前,需请求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股东间的矛盾无法协商解决且任何一方不愿或无法退出,强制解散公司成为解决僵局唯一途径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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