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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解散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
股东明知一审判决内容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股东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股东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提起上诉,面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注销公司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是否可以认定股东实施了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据此对股东进行罚款。
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终结再审审查再审申请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一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应当由公司注销前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注销登记争议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法院能否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贝齿公司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贝齿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是否具备诉讼主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一、二审期间,中汽公司向法院出具加盖其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又佐以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说明,因此,涉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的责任承担法院在判定股东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至于破产清算案件被裁定终结后,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重新出现,若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追加分配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破产和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破产和解制度对企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其目的旨在降低企业破产清算,提高存活率,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目前破产和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撼动,需进一步完善其自身缺陷。因此,优化破产和解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院、政府及其他部门引导企业发展职责,加强监督、执行力度,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制度优势,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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