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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哪些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暗股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什么是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动态股权激励模型不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模型而被提出的,它是建立在传统按股分红基础上的分配模型,是一种对传统分配模式的改良。正基于此,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存在有其广泛的意义。它不光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等现代意义上的大公司,而且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体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小公司;不仅对企业经理人的考核和分配激励可以使用,而且对于企业的其他人员的激励,例如技术人员、营销人员也同样适用。
证券市场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法律法规体系能否有效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东和有关当局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需要配合以一定程度的政治手段,受害方必须不用花太多的时间和财力就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从违规者那里获得赔偿。证券管理机构和交易所必须有能力发现严重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负责人依法提出起诉。
新修订的公司法下的股权激励制度浅析如果让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股权激励的成本反而会对中小股东进一步挤压,使其利益受损。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大股东的股票通过对价换取了流通的溢价,由原大股东承担激励成本在现有条件下还是可行的。但是大股东减持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放弃控制权。因此万科的方案将是未来可行的措施之一。但万科方案依然面临一个问题,即资金来源。
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不论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还是以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均是成立的。除前述理由外,《合同法》第402条亦承认了“隐名代理”存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合同法》第32条并没有要求以委托人(子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董事会构成除股东派出董事、职工选举职工董事外,董事的选择还要考虑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议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董事会成员可以考虑接纳来自债权人的代表,与集团有重大交易活动的其他厂商也可以派出代表进人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以强化集团与企业集团的业务稳定性,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另外,还可以聘请有管理经验的专家进入董事会。最近,在我国企业界出现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我国公司治理主体研究指出由于公司对社会的控制力愈来愈强,激化了公司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为缓解其紧张关系,达到利益平衡效果,单靠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治理理念已不足以解决问题,外部法律的被动性使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而有必要从公司法角度,将职工和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主体范围,让其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行为进行事中监督,以期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浅谈新《公司法》对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改进新修订以后的《公司法》可以说对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明确了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下限,这对于完善公司保护职工利益就会有进一步的提高。但是,要充分保护到职工的利益,使职工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以现有《公司法》的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上,并没有一个相关的条文。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几点意见应该限制控股股东对监事的提名权,避免监事任免的不当行政干预,提高监事的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例如,可以将原有的通过提名选举职工监事的制度改为公开竞选或由职工代表选举。同时,加强监事会监管,监事假如未尽其职,则应承担一定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严重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完善资本市场的长远考虑,应该摒弃低效的监事会制度,采取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为主的监督制衡模式。
论一人公司治理既然一人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不复存在了,那么能不能在一人公司的内部建立起新的制衡机制,使它已经倾斜了的制衡机制恢复到平衡状态呢?笔者设想,是否可以通过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解决这一问题呢?经过思考,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一人公司治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可行的。具体的构想就是在一人公司治理中,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以矫正一人公司的利益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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