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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公司登记是否应当收费,如果需要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公司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收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哪些事项呢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论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所谓的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指的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一定的媒介,既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参与也包括外部的谈判、监督等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一定程度介入到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决策,监督公司的运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的良好运转。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研究由于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往往难以界定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形式及责任大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成因,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处理此类纠纷提出可以衡量的具体意见。
公司互保且已披露,为股东提供担保应按有效处理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个人利用职务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款是对董事、经理义务的规定,而不是禁止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作出为股东担保的公司行为。如果公司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是经过董事会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且公司已就该担保公开向社会告知,所有股东及证券主管部门又未提出异议一一一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所有股东确认该担保是公司之意志而非公司之董事、经理的私下行为,其担保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与债权人协议为前股东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其他公司通过协议承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并被债权人认可的,该公司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冒用股东签名法院判其侵权股东各项权利均应得到依法保护,公司也有义务予以切实保护。对于公司侵害股东权利的,虽然侵害行为成立,但可能没有发生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比较轻微,这样,也没有判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但是,按说应当责令公司向股东口头道歉,情节稍重的,应当以登报等方式公开道歉。只有确实造成损害后果的,才会判令公司向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由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仅对股东之间或者公司内部的债权债务产生约束关系,并不能必然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公司债权人不能以公司合营、改制前的内部关系,请求前股东予以赔偿,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前股东明确对债权人作出承诺或者签订协议约定,方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产生约束力。
公司治理案件的几个重要问题对股东权规定的缺陷,造成法官不当的司法观念,认为股东权是公司法赋予的,公司法有规定的,才予以受理,公司法有救济措施的才予以司法救济,实践中出现没有规定救济程序的也拒绝受理救济。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介人很少,司法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股东未在公司任职,如何维护自己的经营决策权依据《公司法》规定,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知悉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经营管理资料的权利,该经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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