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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专栏简介

公司治理

  • 哪些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批
    日期:2013-11-01 点击:419次

    哪些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先经有关部门审批据公司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获得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13-11-01 点击:280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反映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公司应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

  • 公司股东的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13-11-01 点击:309次

    公司股东的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新增加股东企业的,则企业法人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13-11-01 点击:390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注意哪些事项 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而且原董事长和新任董事长在变更前后均为董事会成员的,应召开董事会决议选举和罢免;如果原董事长和新任董事长在变更前后,不全是董事会成员的,应分别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和罢免董事和董事长

  •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建构
    日期:2013-07-03 点击:316次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建构控股股东须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为公司谋求最大利益,他有义务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活动,尤其是股东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考虑,有必要明确禁止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网络通讯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不限制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使用主体,甚至只通过网络通讯表决而不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公司决策,网络通讯表决制度的负面效应甚至可能超过其所产生的正面作用。

  • 中方股东知情权受侵犯的司法救济和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3-07-03 点击:276次

    中方股东知情权受侵犯的司法救济和应注意的问题若股东在章程没有作出特别的约定,不少法院也只支持不知情股东要求提供或查阅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而不支持要求提供或查阅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记录等的请求。新公司法出台以后,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查阅帐簿的权利所以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成绩,也是注重小股东利益的体现,但是对于股东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是有所欠缺的,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经过高成本的诉讼之后,股东知情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 中国股市治理的法律规制之完善
    日期:2013-07-03 点击:277次

    中国股市治理的法律规制之完善 以股抵债可以减少控股股东占款,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降低因为应收账款过大造成的上市公司金融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长期侵占其资金,而又不能以现金或其他优良资产偿还,这就导致上市公司对其控股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是呆债、坏债、甚至死债,根本难以收回。以股抵债之后,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都会有所提高,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有助于摆脱经营困境、增强盈利能力。

  •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日期:2013-06-19 点击:184次

    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但也可能为了追求个人私益和个人目的,为了在鼓励诉讼和防止滥诉之间取得平衡,各国公司立法通常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条件,以使提起诉讼的股东具有“代表性”和“正当性”。我国也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持股期限、股份比例等方面要求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具备特定条件。 

  •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日期:2013-06-19 点击:234次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自己的损失穿越公司法人的面纱向股东直接索债,更成为股东向债权人转嫁过度投资风险的诱因。如果再将股东恶意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考虑进来,那么,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就更大。基于此,严格公司资本制度顺理成章,法定资本制、坚持资本三原则等就意义非同小可。这也正是早期各国公司法为何都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其中包括对组建公司提出法定最低资本额之要求。但事实证明,严厉的资本制度在负载立法者预期的担保功能时,实在是勉为其难。

  • 公司章程未记载转投资决议机制情况的法理依据
    日期:2013-06-19 点击:266次

    公司章程未记载转投资决议机制情况的法理依据 虽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同在公司法中以有明确规定为表征,但在公司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会导致章程无效一点上显然不同;而其区别于任意记载事项之处在于公司法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资源以便于公司做出自由选择。转投资的决议机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有所体现,当可认定其属于公司章程的必要内容。而其在新《公司法》中是有明文以为据的,自然也不能纳入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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