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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控制公司应否对从属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控制公司依法对被控制公司行使指挥支配的权利,从属公司不得以不利于自己为抗辩而加以拒绝。由此可见,控制公司的控制权已告合法化。由干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同依据,所以,若有争议发生,也较容易解决。在后者情形,该法规定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不得为不利益之影响,否则,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董事对公司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虚假陈述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表述方式,从狭义上讲,虚假陈述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从广义上讲,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参与人违反证券法律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做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担保问题研究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但此次融资平台清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允许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的一般特征及小股东权益的境况股权集中型公司治理体制中,由于控制股东具有强大的公司控制力,不仅操纵着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而且掌控着公司的人、财、物及产、供、销,加之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差,因此,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小股东在这种公司治理环境下,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徒有虚名,完全被大股东边缘化。小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的股份虽然出于对大股东的信赖,但是,在公司运营过程种,大股东控制权的扩张性、侵犯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常常失信于小股东。这使小股东时刻处在控制股东排挤、压榨和被掠夺之中。真可谓水生火热,苦不堪言。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 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其产生的根 源也是基于信托关系及委任关系,对于不同的主体,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 务。
关于公司转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最常见最容易发生公司内部争议的行为,需要由法律作出规范。问题是第2款的“过半数通过”是否符合实际,一般讲未过半数没有效力,不能形成决议,而章程中能否规定2/3以上或者更高,从法条上看是不行的,理论上讲应当允许借以保护持异议股东的利益。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一般只要有公司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并不能做到全部公开,一般人亦很难查阅。虽然保函上有人伪造了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只要公章真实,该保函仍应当认定为真实有效,除非公章系伪造、或者保函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该签字亦属伪造,方可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否则,一般不能让担保人脱保。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则有较大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也不可能将所有公司业务向社会公示,也没有这样的场所或者媒体以供刊登或者查阅,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真实,都应当认定为有效。
公司章程未规定担保授权的是否一定要求债权人取得董事会决议较为规范的公司、企业,而对于相当多的内部治理结构并不完善,或者说股权结构较为简单的公司来说,作过于规范的要求实际上也根本做不到。对于有董事会的公司来说,重大事项例如担保事宜,应当经由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审议结论又不公开,难以知会于公众,所以,不宜严格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决议,何况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的伪造董事会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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