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
〖评析〗
新增法条。
忠实义务--信托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 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追究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大陆法系公司法基于 委任关系、英美法系公司法基于信托关系导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表现 为竞业禁止、不得进行抵触利益交易、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等。
勤勉义务--注意义务、善管义务,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 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其产生的根 源也是基于信托关系及委任关系,对于不同的主体,勤勉义务的表现形式也不同。
忠实义务要求不为某些行为,属于消极义务;勤勉义务要求保证为一定行为,属于积极 义务,两者结合方可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利用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经管、经手的权力。
收受贿赂--收受财物,包括财产性的或非财务性的不正当利益。
侵占公司财产--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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