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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例,刑事辩护案例。
姚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惩治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和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居间介绍者牵线搭桥于毒品交易中的贩毒者与购买者之间,实施促成毒品交易的帮助行为。此时的居间介绍行为是贩毒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贩卖毒品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吴某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强化毒品源头治理,必须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坚决防止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案例。盐酸羟亚胺系一种易制毒化学品,国家严格管控生产、买卖和运输,系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
曹某峰非法经营案——非法出售“笑气”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氧化剂,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食品加工等领域,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伤。因吸食者吸入“笑气”会短期产生轻度麻醉感、欣快愉悦感,使人置身幻觉,因此出现将“笑气”作为“准毒品”进行贩卖及吸食滥用的现象。2
李某奇寻衅滋事案——吸毒后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是对他人实施暴力、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5起案件均与人民群众日常用药安全息息相关,涉及进口药品、疫苗、医疗美容药品、特病药品、口腔科非处方药品等不同药品类型,包括网络犯罪、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医保骗保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容易地购买制售假药的设备、原材料,销售渠道也更加便捷,假药加工网点往往设置在出租屋等隐蔽场所,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被告人灌装假药后通过网店销售,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639万余元,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应依法严惩。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
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惠民政策,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从医保骗保者手中低价收购,加价贩卖,牟取非法利益。部分不法分子甚至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加价贩卖。一些“中间商”长时间从事前述犯罪活动,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危害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对医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对相关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少山等32人非法采矿、马朝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业工作经验、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置特殊的林木保护设施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制审核人员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不予处罚意见后签署“同意”被判玩忽职守罪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调解结案。作为法制审核人员的被告人在审核上述案件时,亦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案源线索排查表中对办案人员建议结案的意见签署“拟同意”的意见,致行政违法行为长期未受到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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