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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例专栏简介

刑事犯罪案例,刑事辩护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
    日期:2023-01-19 点击:76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情形下,按照对“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文义理解,是为犯罪而非一般违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将“支付结算金额”解释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金额是符合语义逻辑的。

  •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可构成盗窃罪
    日期:2023-01-19 点击:109次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可构成盗窃罪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从财物的性质上看,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属于遗忘物,但被害人对该财物的占有并没有失去控制,一方面,被害人离开时间短、距离不长,其仍是财物的合法占有者;另一方面,该财物遗落在火车站候车室,也应由候车室工作人员保管。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上分析,卢某进入车站的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从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上分析,卢某获得他人财物是秘密窃取行为。

  • 掉入“裸聊”陷阱,被迫转账终后悔
    日期:2023-01-11 点击:70次

    掉入“裸聊”陷阱,被迫转账终后悔市民王某于家中通过陌陌软件添加了一位陌生好友,之后在双方的聊天过程中,对方提出视频“裸聊”,王某经不起诱惑,答应了对方要求。之后对方让王某下载了一个软件,软件安装过程中王某输入了软件发给他的一个邀请码,显示允许读取通讯录。“裸聊”后,对方就把“裸聊”的过程视频和通讯录好友截图发给王某,恐吓王某让其转钱,否则就把王某和对方裸聊的视频发给通讯录的全部好友,王某无奈只好先后转账14多万元至对方指定的账户。同样,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常某也以同样的方式被敲诈勒索5万多元。

  • 明知敲诈所获 帮助“洗白”入牢
    日期:2023-01-10 点击:112次

    明知敲诈所获 帮助“洗白”入牢被告人王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告人王某、张某分别与他人成立共同犯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销售河鲀鱼致人死亡 三名销售者获刑
    日期:2023-01-09 点击:143次

    销售河鲀鱼致人死亡 三名销售者获刑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野生河鲀,其中杨某某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后果特别严重之情形,陶某某、沈某某属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之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某应知河鲀有毒仍购买,处理不当食用后中毒身亡,自身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销售有毒“肾霸”主犯获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
    日期:2023-01-09 点击:98次

    销售有毒“肾霸”主犯获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但不法分子却为了牟利铤而走险,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保健品”,以余某为首的团伙就是其中之一。近日,通州法院发布2018年至2020年涉及食品药品方面的刑事案件审判情况,该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余某因销售有毒“肾霸”获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

  • 网上推广股票期权 未经批准触犯刑律
    日期:2023-01-09 点击:97次

    网上推广股票期权 未经批准触犯刑律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小偷尾随老人偷8000元退7500,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既遂)
    日期:2023-01-07 点击:139次

    小偷尾随老人偷8000元退7500,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既遂)在本案中,行为人成立盗窃罪(既遂),是指具有非法占用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分组驾船捕鱼能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犯
    日期:2023-01-06 点击:129次

    分组驾船捕鱼能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犯如果仅仅从行为上看,老王与王二,王大与陆武分组分别驾驶一艘“三无”渔船非法捕捞,看似仅仅应当就其所在船只的非法捕捞行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并分别认定各条船上的主从犯。但不考虑各被告人主观动机、目的、故意的程度等主观因素,就不能够准确反映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 将醉酒昏睡被害人留在车中后死亡为何判无罪
    日期:2023-01-03 点击:148次

    将醉酒昏睡被害人留在车中后死亡为何判无罪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因事前约定而产生作为义务,在驾驶车辆送被害人回家期间发现被害人呕吐、昏睡,仍把车辆停于陈某所在的金源花苑小区楼下并将被害人独自留在车中,在未报警和报120急救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其不作为是导致被害人在车内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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