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保喜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2015)淮刑终字第0012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蒋某违反操作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予惩处。
蒋保喜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
【案情简介】
蒋某系淮沪煤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开拓二区201队喷浆拨拨长,2015年1月4日上午,蒋某带领工人王保爱、魏敬友、邹方红到丁集煤矿井下63#钻场喷浆作业。当日上午11时50分许,蒋某在完成当班作业后,私自决定并强制工人违章冒险工作将63#钻场的叉车移动到62#钻场下方。在操作的过程中,蒋某等4人因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叉车脱手下滑冲出轨道,致使在场工人吴某丙、盛某受伤,吴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于2015年1月19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出生于1938年2月26日、吴某乙出生于2005年9月10日,吴某丙系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又查明: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丙家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616594.2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蒋某违反操作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在事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且被告人蒋某所在单位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蒋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蒋某违反操作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予惩处。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蒋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其所在单位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对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万某、吴某、吴某乙要求被告人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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