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职务侵占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一审判有罪,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无罪释放。
【案号】(2019)冀02刑终727号
【罪名】职务侵占罪、行贿罪
【辩护人】田帅 律师
【案情介绍】赵某因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宣告无罪。
【辩护策略】本案是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指出检察机关指控错误,促使法院最终能够判决无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法律文书】来自案例的累积,因为专业才值得信赖
【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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