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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例专栏简介

刑事辩护案例

  • 被告人尹红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
    日期:2015-12-07 点击:341次

    被告人尹红丽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从窝藏罪的立法原意看,窝藏罪设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中,其同类客体是司法秩序,窝藏罪的本质也即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秩序,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窝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窝藏他人的行为,只要他人受到刑事侦查、追诉,不管其最后是否被依法判决有罪,窝藏的行为都妨害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犯罪处罚。

  • 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5-12-07 点击:215次

    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由于行为人不直接抽头渔利或参赌获利,难以以抽头渔利数额或其行为所涉及的赌资数额、参赌人数为标准来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故《意见》规定,对此两类行为,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来衡量其是否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此两类行为人均从开设赌场中非法获利,主要表现为收取赌博网站账号使用费、通过网站点击率获得的广告费等,且非法获利的性质与前述抽头渔利的性质相似。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汇集
    日期:2015-12-07 点击:199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例汇集李井强醉酒后驾驶车辆,追尾撞到一辆摩托车并致驾乘人员受伤,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停车查看,反而继续高速行驶,进而冲向水泥路面,撞上道路旁边的小店外的小棚子,直至撞到树后方才停车,事故连续致数人受伤和死亡,朱加亮明知李井强饮酒后驾车,在第一次事故后指使其逃离现场,致其再次发生重大事故,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犯。

  • 北漂青年为“发家”误入歧途 利用伪基站作案终获刑罚
    日期:2015-12-03 点击:172次

    北漂青年为“发家”误入歧途 利用伪基站作案终获刑罚一个北漂青年,渴望成功的心态是每个人都能理解的,但是他没有选择正确的方式方法。黄某总共才挣了一万多块钱,连买设备的本钱都没有回来,又搭进去了自己多年的大好青春,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告诫社会公众,当今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诱惑,社会上的人也是鱼龙混杂,交友需谨慎,在追求成功的同时一定要严守法律的底线,切莫投机取巧误入歧途。

  •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被判死缓
    日期:2015-12-03 点击:72次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被判死缓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底,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另案处理)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赠的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 什么是人身自由
    日期:2015-12-01 点击:209次

    什么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活动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自由,又称身体的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

  • 兄妹因生活琐事互殴 侵权损失双方各担一半
    日期:2015-11-30 点击:98次

    兄妹因生活琐事互殴 侵权损失双方各担一半判决后,孙明不服原审判决,向一中院上诉,主张李华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中院经开庭审理,核对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认定李华对孙明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对于当事人的补充证词,基于证人同当事人孙明之间的利害关系亦不应予以采信。鉴于孙明、孙丽均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二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利用职务便利将四百余万公款据为己有 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因贪污被判十五年
    日期:2015-11-30 点击:84次

    利用职务便利将四百余万公款据为己有 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因贪污被判十五年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解决区旅游局经费缺口为名,将借来的470余万元钱款据为己有。近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张久振犯贪污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张久振有期徒刑十五年。

  • 抑郁症发驾车冲撞行人 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期徒刑
    日期:2015-11-30 点击:80次

    抑郁症发驾车冲撞行人 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期徒刑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连波驾驶机动车故意冲撞行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时被告人白连波受所患精神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同时考虑在本院审理期间白连波与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民事调解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白连波予以从轻处罚。

  • 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无业小伙终审被判两年徒刑
    日期:2015-11-29 点击:89次

    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无业小伙终审被判两年徒刑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邢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邢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邢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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