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批发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
王某在湖北省某县经营一家副杂店,并拥有当地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资格。2015年10月15日,王某以每条18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两兄弟3000条雄狮牌香烟。2015年11月1日,王某再次卖给张某两兄弟红旗渠(银河之光)卷烟2200条和哈德门(硬精品)卷烟2979条,总价值255055元。2015年11月4日,经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王某的红旗渠卷烟、哈德门卷烟系真品卷烟。2016年5月27日,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分歧】
A、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某未经许可,非法批发烟草,其经营行为超出烟草专卖部门许可范围,且销售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B、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某拥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销售烟草的资格,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系超范围经营,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析】
笔者赞成观点B。此案的分歧点在于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私自批发香烟的行为是违规经营还是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
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应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刑事罚则为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违反烟草专卖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果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予刑罚处罚。
本案例中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从事了批发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显然,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此种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也未规定此种行为可上升为刑事处罚,将王某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
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本意之一在于保护特殊商品专卖专营、限制买卖的市场秩序。王某虽然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但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销售烟草的资格,且进货渠道合法,经营行为并未脱离行政机关的管理,并未从根本上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其问题只是超越了经营范围和方式,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质要件,其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违法。
因此,王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香烟批发业务的行为,是一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违规经营行为,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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