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以私人名义设立帐户资金的行为定性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情形,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税务犯罪,也给了一些人侵吞公司财产提供了机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种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一直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以私人名义设立的账户资金是否属于“单位资金”。
有观点认为,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对资金即取得所有权,而存款人转让资金的代价就是取得了对银行相应的债权。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及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在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单位资金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前提下,这种将单位资金以私人名义存入的银行的行为应当不被法律所承认,也就是说存入私人账户的资金还是应当归私人取得对银行的债权,而非单位。因此,挪用公司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并不构罪。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经营过程中,时常有将单位资金汇入法人代表的私人账户中的做法,虽然将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税收、金融管理制度,但不能否定该笔资金的根本性质,如果能够确定该法人代表的私人账户经常有单位资金的往来或者其本身就是单位私设的一个账户,那么就应当将该账户内的资金视为单位资金,行为人将存入个人账户的企业资金挪作他用,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
还有观点认为,公司将资金存入私人的账户,在法律层面上公司与私人之间就达成了一个保管关系,如果该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笔资金挪用,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没有职务上的联系,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单位资金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入账号,但是这种行为并未上升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程度,究其资金的本质而言,还是应当归属于单位资金,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该账户就是本单位设立用来流转单位资金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用来存放单位资金的,行为人挪用了该笔资金并且达到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标准,则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有三点需要注意,第一点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账户的资金系单位资金,第二点需要注意的地方则是挪用资金必须要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来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第三点是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人必须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如单位会计、出纳或者负有资金管理权力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具有,那则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或者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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