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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典案例

日期:2020-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43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

赵峋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0)粤1972刑初1603号)

案情

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峋任向中国移动公司承包了开手机SIM卡业务,其为赚取相应的酬金,于2019年3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及周边工厂、集市等场所,通过送礼品的形式吸引人员办理手机SIM卡开户手续,然后用手机给SIM卡跑流量,后又于2019年6月购买了猫池、卡池等设备,放置在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2期1栋401室进行操作,大批量地运行、养护手机SIM卡。后赵峋任认为买卖手机SIM卡的生意利润高,于是通过与地推合作、向他人购买的形式,快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将非法获取的实名认证手机SIM卡出售给他人。期间,赵峋任以约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宇(另案处理)1000多张实名认证的手机SIM卡、另外还出售给广州一男子80多张实名认证的手机SIM卡。2019年10月2日16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沙田镇东港城2期1栋401室将赵峋任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手机卡等物品一批。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峋任已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

经查,被告人赵峋任归案后稳定供述称,涉案的手机卡均是通过送礼品等方法吸引人员提供身份证信息、相貌照来办理手机卡,再将这些身份信息在移动公司的终端上与手机卡绑定,只是最后不把卡给到客户。

即涉案的手机卡已与特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个人信息相绑定,无疑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赵峋任擅自将上述手机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即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决:被告人赵峋任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

李某、朱某诈骗案((2018)赣0702刑初618号)

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长期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飞扬时代广场一楼从事通讯行业的便利,从被告人张某、袁某、黄某以及刘某2等人处购买大量他人实名登记的北京、上海、深圳、东莞、广州等地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卡。在明知其出售的实名登记手机卡最终会流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情况下,仍高价将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苏某、苏某等,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中,被告人李某以每张100元至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实名登记的深圳移动手机卡;以每张50元至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实名登记的深圳联通、东莞联通手机卡;以每张100元至16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袁某处购买实名登记的上海、北京、辽宁移动手机卡;以每张50元至100元的价格从刘某2处购买实名登记的辽宁移动、四平联通手机卡;以每张80元至100元的价格从陈惠言处购买实名登记的广州联通手机卡。之后,被告人李某以每张90至200元的价格将上述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苏某、苏某等人。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时,缴获其自2017年1月2日至12月7日之间与被告人苏某交易的账本。经统计涉及北京、上海、东某、深圳等地他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卡13675张、共计货款1633312元。公安民警还缴获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8月13日、10月29日至12月7日与“大发”等散客交易账本。经统计,涉及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实名登记手机卡1801张。经统计被告人李某与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出售实名登记手机卡443张,共计货款42875元。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利。(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略)

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案例

李洪侃、袁敏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9)赣07刑终568号)

案情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袁敏娜从被告人洪丽娥、黄梓涛、陈联峰、唐必章等人处购得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再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洪侃、吕立芬等人。被告人袁敏娜以每张110元至135元的价格买入移动手机卡、以每张90元至100元的价格买入电信手机卡,再加价出售。其中,出售给被告人吕立芬8000余张,货款约95万元;出售给饶某1500余张,贷款约32万元;出售给被告人李洪侃800余张,货款约13.167万元。被告人袁某从中获利。(其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略)

判决

被告人袁敏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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