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丛某、丁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0)鲁0211刑初1号)
案情
自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丛某通过收买他人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等)出售获利,现查实其向丁某收买银行卡4套(户名:丁某,中国银行卡号62×××96;户名:杨某,中国银行卡号62×××15;户名:杨某,交通银行卡号62×××71;户名:董某,交通银行卡号62×××58),向董某收买银行卡1套(户名:董某,中国银行卡号62×××65),共计5套。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丁某通过向丛某出售他人银行卡四件套获利,现查实其向丛某出售银行卡3套(户名:杨某,中国银行卡号62×××15;户名:杨某,交通银行卡号62×××71;户名:董某,交通银行卡号62×××58)。
2019年3月27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某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的工作室内查扣个人银行卡59张;经银行查询,其中户名为谢某、宫某等38张卡系他人的真实银行卡。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5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丁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3张,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
郭龙鹏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2020)浙0324刑初274号)
案情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龙鹏与上家(身份不明)通过微信谈妥出售银行卡信息资料的事宜。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龙鹏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准备将从李某某、李某处获取的2套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2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网银U盾、U盾密码、办卡人身份信息、手机SIM卡)邮寄给上家以牟利,后在瓯北街道XX网吧验证该两套银行卡密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龙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判决:被告人郭龙鹏犯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
何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2020)渝0101刑初30号)
案情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何丰多次向王某等人收购银行卡及相应配套资料(密码、U盾、办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办卡人电话卡)共10套,并以500元或550元的价格转卖给汪某。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丰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何丰定罪处罚。
经查,因被告人何丰所收购和卖出的除了银行卡和配套密码外,还有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U盾及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且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
刘庆东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2020)闽0582刑初481号)
案情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庆东以牟利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向开卡人曾某、魏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共三张,后溢价非法提供给其上游“方丈”(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户名为魏某、卡号为62×××72农业银行信用卡于2019年8月1日收到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在晋江市辖区内,被人以“假冒公安人员配合调查”的方式诈骗走的款项人民币4700元。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东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判决:被告人刘庆东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