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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
插画师演绎名画创作“熊猫XX”系列图片受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且该侵权行为延续至原吿取得授权后,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代理商使用委托商商标或字号作企业名称不能产生独立的商誉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为便于自身经营和扩大经菅的品牌影响力,经常会发生代理商或销售商将委托商或生产商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登记为自身字号进行使用的情况,在经营的商品或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委托商或生产商许可,这种登记和使用行为从法律角度是不允许的,侵犯了委托商或生产商的正当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双方在经营中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委托商或生产商对代理商或经销商在实际经营中发生的这种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干脆直接授权允许其使用。
服装设计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甲服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乙服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表权。甲服装公司未能证明实质性相似的事实。另一方面,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此外,并无证据表明乙服装公司将涉案作品公之于众。
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品牌企业知识产权、调解解决涉京津冀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案件系发生在京津两地企业间的商标权侵权系列纠纷,共涉及12家销售商合计24个案件。人民法院注重纠纷的实质解决,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一方面及时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成多方当事人系列案件一揽子解决,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从根本上高效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法律及社会效果,被地方媒体宣传报道。
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使用原公司客户信息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珠宝公司的客户名单不仅记录了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还详细记录了客广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系经珠宝公司收集、整理后形成并指向特定市场交易群体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其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客户名单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为珠宝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交易机会,为珠宝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珠宝公司为客户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员工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因此,珠宝公司的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的特点,构成商业秘密。
化合物新颖性的证明规则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机械领域发明创造封闭式权利要求判断标准分析对于权利要求的上述撰写规则,科技公司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时是具有•定认知的,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仍釆用引用关系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5,表明其对权利要求5系从属权利要求是知晓的,.此时,应当认定权利要求5系从属权利要求,且将权利要求5认定为从属权利要求也不会导致涉案专利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或产生歧义。退一步而言,即使是科技公司撰写上有瑕疵,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也应当由科技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黄某与宾阳县某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属于同一服务类别的商家,在门头招牌等处使用的文字标识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已注册商标中的图文组合文字部分近似,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例。本案的审判,对于如何判断被控文字标识与注册商标图文组合构成近似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
双方长期使用同一未注册商标,其中一方将该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抢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药业公司在1949年后长期实行“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既在药品生产环节提供了药品商品本身,又在零售环节对药品进行集中或分类并提供给消费者、便于消费者选购,故其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雷x上”标识的行为,既包含对“药品”这一商品的使用,也包含对“药品零售”这一服务的使用。
以商品本身的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注册应证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标志为玫瑰花立体形状,不具有区分于玫瑰花一般形态的独创识别特征,且设计较为简单、常见。将该标志使用在第30类“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甲巧克力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无与实际使用具有直接关联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以便于识别,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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