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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之争是非难平《千手观音》谁是原创

日期:2017-12-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案例]版权之争是非难平《千手观音》谁是原创?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舞蹈《千手观音》在2005年春节联欢晚会上大放异彩,但随之而来却引起了与甘肃版《千手观音》的版权之争,其中的是是非非,引起了各界人士广泛深入地探讨与反思。(一)两个版本是各自创意吗?

“它来自敦煌莫高窟第三窟的千手千眼观音壁画”,开创了中国敦煌舞教学体系的原甘肃省艺术学校校长高金荣说,她最早就是被莫高窟的壁画激发了灵感,在1980年写出了《敦煌舞基本训练教学大纲》。1991年,甘肃省艺术学校的学生演出了以“千手观音”为基本造型的舞蹈《敦煌手姿》。1998年,高金荣接受中国舞蹈史专家王克芬的建议,将舞蹈《敦煌手姿》正式更名为《千手观音》。 2003年甘肃省艺术学校演出的《千手观音》在全国第七届桃李杯大赛中获得群舞比赛三等奖。

“春晚版”《千手观音》的编导张继钢则称,他的创作源泉来自云冈石窟。 1996年到1997年,山西平遥的双林寺、太原崇善寺的千手观音像,还有云冈石窟中的千手观音像,使他萌生了让静止的艺术“活”起来的想法。2000年,张继钢觉得应该创作这一题材的舞蹈。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法律顾问庞中正表示,“春晚版”《千手观音》是张继钢独创的,而高金荣的“桃李杯”《千手观音》可能是高教授独创的,虽然两个舞蹈名称一样,但实属不同的两个作品

(二)注册会造成“垄断”吗?

“春晚版”《千手观音》与“甘肃版”《千手观音》到底有什么不同呢?高金荣告诉记者,《千手观音》舞蹈的主题画面就是一个叠面,似孔雀开屏,突出了敦煌舞垂、扬、俯、仰等千变万化的手姿,所以她当时取名为《敦煌手姿》。高金荣说,虽然目前《千手观音》的音乐已是第三个版本,在舞蹈过程中也不断融入新的技巧,但是主题画面一直没有变化。

作为“春晚版”的《千手观音》,编导张继钢在2000年是第一次用聋哑孩子进行表演。张继钢表示,千手观音就是祝福人间的,应该用聋哑孩子的肢体语言来表达出这种对人们的祝福,所以他用了3个纵排,用高低不等的排出手臂的画面,以往前拥抱的这样一个形态来表达。

庞中正律师说,“我们无意垄断艺术,任何艺术团体表演我们登记版权的舞蹈《千手观音》,理应征得著作权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和作者张继钢的同意,并且不能盗用、窃取我们的剧照及图文、音像资料”

这一举动在甘肃引起不小争议,因为高金荣要再想演自己的舞蹈《千手观音》,就要征得他人的同意,而事实是高金荣的创作在先。一些人士在质疑版权部门是否该对舞蹈《千手观音》进行注册的同时,还认为这样做会造成“封闭” 或者“垄断”,不利于艺术交流和发展。

(三)如回共铸文化大“品牌”?

由于《千手观音》的版权之争,甘肃省文化艺术界著作权保护意识得到了空前提高。据了解,甘肃省版权局日前已经登记的雕塑、舞台剧等作品已有33件。

但围绕这次版权之争,很多老艺术家对当前文艺创作不尊重继承的事实都表示了遗憾。他们认为,一些作品之所以没有人署原创,并不仅仅是因为缺乏版权保护意识,而是作品本身是经过许多代人相互借鉴,慢慢成型成熟,最后达到完美的。

甘肃省文化厅一位负责人表示,舞剧《丝路花雨》确立了中国舞剧里程碑的地位,但是却毫无保留地向煤矿文工团以及其他文艺团体传授。他认为“春晚版”的《千手观音》抢先进行版权登记之举,是对敦煌文化乃至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种人为肢解,将使它失去应有的魅力。

究竟应如何发扬光大传统民族文化,共铸传统文化大“品牌”?一位网友在有关《千手观音》版权之争的网络论坛中,贴上了这么两句古诗:“同是苏堤一枝柳,南北骚客皆可吟。”这位网友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与其争来争去,不如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将“敦煌文化”这个品牌创出来,打出去!(据北京法院网2005年5月27日报道)

(四)第一中级法院审结《千手观音》舞蹈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审结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诉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刘露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刘露以其系《千手观音》舞蹈作品作者为由将张继钢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为舞蹈作品《千手观音》的作者,判令张继钢支付精神抚慰金 5万元,并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公开致歉。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露的主张缺乏证据,作出了驳回刘露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判决后,刘露不服,提起上诉。

在案件二审中,双方都提交了包括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文章在内的大量证据和证人的证词以证明自己是《千手观音》的真正创作者。该院对所有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核后认为,双方提交的照片、图片、文章具有普遍性,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成舞蹈作品等问题。但就此案而言,证人的证词则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大量讠正词中,刘露方面的证词均未能具体说明刘露是“如何编排”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张继钢一方的证词则指出了张继钢对《千手观音》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据此,该院依法驳回刘露的诉讼请求。(北京法院网2006年10月27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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