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侵犯电视剧《红楼梦》、《水浒传》及《三国演义》邻接权纠纷案
2006年10月27日,北京法院网报道,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鸿翔影视有限公司、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重庆新图多媒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鸿翔影视有限公司停止复制、销售电视剧《红楼梦》、《水浒传》及《三国演义》的 DVD5和DVD9音像制品的行为,并賠偿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和中央电视台先后将其共同录制的电视剧《红楼梦》、《水浒传》及《三国演义》的复制及国内外出版发行权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行使。电视总公司先后出版发行了上述三电视剧的DVD版音像制品。2002 年11月,广州鸿翔公司委托重庆新图公司复制生产了《红楼梦》、《水浒传》及《三国演义》光盘。2004年,北京科文剑桥公司从广州鸿翔公司定购,并通过其网站销售上述三电视剧DVD光盘。电视总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请诉讼,认为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三部电视剧享有的独家复制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停止复制、销售涉案侵权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销毁已经制作和库存的侵权音像制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賠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北京科文剑桥公司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即停止了上述销售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总公司经授权获得许可他人复制、发行上述三电视剧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鸿翔公司和新图公司系委托复制关系,新图公司应审查鸿翔公司的权利证明,虽然其持有鸿翔公司和电视总公司的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但由于鸿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该授权协议书的真实性。同时,按照上述授权协议书约定,加工厂家须由电视总公司和鸿翔公司共同指定,但实际上新图公司仅在鸿翔公司单独委托复制的情况下即进行了侵权音像制品的复制,显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鸿翔公司和新图公司构成侵权。由于科文剑桥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可免除賠偿责任。鉴于电视总公司认可科文剑桥公司已经停止销售侵权音像制品的事实,不再判令科文剑桥公司停止侵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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