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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专栏简介

知识产权案例

  • 存在多个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进行合并审理的,需人民法院认可并经当事人同意
    日期:2023-09-13 点击:89次

    存在多个诉讼标的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进行合并审理的,需人民法院认可并经当事人同意关于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否均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四种诉讼标的为:侵害商标权法律关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法律关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关系、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法律关系。对于侵害商标权法律关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法律关系,基于森航橡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轮胎产品的销售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
    日期:2023-09-07 点击:122次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男孩女孩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
    日期:2023-09-07 点击:64次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芙蓉区男孩女孩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系列案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69次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是一起保护知名互联网企业商标权,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视频点播网站主要以获得用户流量为基础,通过增值服务方式取得收益。近年来,大量不知名网站使用盗播知名网站资源,“劫持”知名网站的用户和流量,形成互联网黑灰产业,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内容”换“流量”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企业对司法加大惩治力度的需求极为迫切。本案的审理回应了互联网企业的司法需求,对互联网黑灰产业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定性,对倡导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商业理念,进一步规制互联网行业良性竞争秩序,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19 点击:96次

    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员工为被告参加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需要搭建的展台进行了设计,其提交的效果图可以全面展示展台外形造型、宣传广告的布局等外部设计以及展台功能区域划分等内部设计,可以体现展台设计效果图具有流畅的线条、和谐的色彩、突出的宣传内容、清晰的功能划分,从画面上可以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日期:2023-08-19 点击:79次

    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小贵族公司承担原告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判决新速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小贵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宣判后,小贵族公司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小贵族公司撤回上诉。

  •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日期:2023-08-18 点击:279次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行使权利的,其行为有悖法律目的和精神,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如通过诉讼主张和行使权利,则构成恶意诉讼,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 商标侵权中反向混淆的认定
    日期:2023-08-17 点击:127次

    商标侵权中反向混淆的认定若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被诉标识的使用者,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割裂注册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固有联系,妨碍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 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日期:2023-08-04 点击:69次

    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 教辅材料“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
    日期:2023-07-31 点击:90次

    教辅材料“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应当遵循五个构成要件:即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其中,营利与否并非其目的要件;引用的方式因作品体裁有所不同,且关键看引用部分占被控作品的比重;“指明作者姓名”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作品作者信息的相关方式;“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引用而对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同时,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作出适当引用成立与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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