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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
“啄木乌”:混淆你,去掉一点就可以“啄木乌”文字和啄木鸟图案的刀片。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原告的商标字样及图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若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原告的产品质量低劣,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为此,原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以侵犯其第1056900号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几家商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两万元。
一男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受到刑事处罚,却仍不思悔改,再次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最终锒铛入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商标使用莫随意 构成侵权需担责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商标知名度较低,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不高,且已经积极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所属的行业、经营模式、店铺的位置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万余元。
一起涉美术作品“蝴蝶”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众多著作权利。另外,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涉案美术作品的表达,在创意构想、图案设计与表达等方面均体现出创作人员的独特构思,具有创造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公司依法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
“猫熊”傍“熊猫” 法院叫停商标“擦边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只有提高每个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也要加大对商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从而激励创作、推进文化创新,积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歌曲侵权歌厅被诉 法官一槌“切歌”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营业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尤其是在作品使用中,要先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用,避免卷入侵权纠纷。
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游戏“借鉴”《琅琊榜》高度独创核心情节 法院: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涉案密室游戏属于RPG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玩家依据不同身份、任务和不断发现的机关线索逐步推进剧情演绎。因此本案在著作权侵权比对时,应当结合密室游戏的故事背景、人物身份、任务介绍以及道具信息等综合予以考虑。关于改编权的判断应遵循“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原则,当密室游戏所“借鉴”使用的人物关系、故事主线、情节安排等已具体到足以构成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的情况下,则构成对原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网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特曼”形象销售玩具 法院: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突出使用“小米”商标虚假宣传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某在其店铺视频中显示其系“小米|生活电器专售店”,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竞争优势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某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两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宣传网页的诉请已无需支持。
未经许可展销蛋糕模型使用“光头强” 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判决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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