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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的商业秘密案件。判决明确了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推动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之垄断案件本案系人民法院首例认定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案件。二审裁判明确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的重点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有关认定为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特别是公用企业,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华为适用”竟不是“华为正品”?法院: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全额支持诉请 判赔200万元
产自阳山的水蜜桃能不能叫“阳山水蜜桃”? 法院:明确界限维护地理标志商标合法权益
以混淆可能性判断商标是否合理使用在审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商标权合法行使的范围,找寻私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识别来源,即让消费者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避免出现混淆。区分商标使用人到底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出发予以判断。
旧瓶装新醋,法院判定商标侵权吴江某酿造厂是一家生产、销售食醋及调味料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起,该厂开始使用带有“恒顺”浮雕图案的回收瓶。恒顺公司作为 “恒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主张酿造厂生产、销售的香醋产品玻璃瓶瓶颈及瓶底使用了其注册商标,酿造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
忽视知识产权,小店老板受罚被告批发部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的产品腰封上使用的“玖珑”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案涉商品外包装盒上未注明生产厂家名称,被告批发部也未能向法院提交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故认定被告批发部所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专有出版权,判赔如果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未就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根据该规定,图书出版者的权利范围应是 “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西湖龙井”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随意“搭便车”构成侵权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要正确认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社会上很多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了解,误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随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过注册核准后,使用该商标就必须同时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等的要求,并且需要办理签订合同、申请领取准用证书、申请领取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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