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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
作品名称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条款予以保护注册在36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冰雪XX”商标是否均能适用在先权利条款予以无效宣告。本系列案中,…审法院仅在“相同、类似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的部分商品上对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而对于在“关联性”较远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其他商品上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依职权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审理。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做企业名称属于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进行判断。虽然被告西安佛慈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多处标注有企业全称,但其所使用字体均匀一致,属于对产品生产企业真实名称的合法示明行为。并且,在外包装上,西安佛慈公司使用了其自有注册商标 “添健”,亦并未对“佛慈”二字进行突出性使用。因此,一般消费者显然不会认为西安佛慈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佛慈”商标,或将“添健”与“佛慈”商标构成混淆。故西安佛慈公司并无对原告“佛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工程图片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制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本案是制止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明确,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间届满后,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保密义务。本案对于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巩某峰侵犯著作权罪案在涉案复制品已有证据证明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情况下,出版者、发行者具有证明“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责任,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巩某峰非法复制印刷《幻想数学大战》(1-5册)4900余本的行为,有崔某等证人证言证明受巩某峰指使在晟德公司印刷该批图书、晟德公司负责人郭某晖证明印刷该批图书没有委印单,天津市版权局出具涉案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的认定意见,巩某峰对擅自复制印刷行为亦予以供述,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复制,巩某峰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一种高压水旋转喷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和专利保护范围的解释,采用“折衷主义”,既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理解保护范围,也不能将权利要求看做指引。在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下,专利技术方案的科学严谨以及撰写质量直接决定了专利保护范围大小。虽然两个特征能够替换,但是能够为其他技术人员应用带来技术启示,亦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严格保护。
“脉冲涡流扫查技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崔某系销售人员,但其工作内容包括相关技术问题的研发,且其作为发明人申请的诉争专利技术与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崔某在与因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与其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因科公司。法院判决确认申请号为201710872279.6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山姆会员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均为商业标识,注册商标受商标法调整和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保护。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关系,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保护的领域,一般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给予其重合保护。但在立法政策允许的特定范围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特定情况下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角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
“腾讯视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平台网站主要以增加用户流量、开展增值服务的方式盈利。近年来盗播平台网站资源“劫持”用户流量的行为严重冲击了互联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互联网企业对治理“黑灰产业”司法需求极为迫切。本案中,法院对互联网“黑灰产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同时探索适用“推算”规则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对惩治网络“黑灰产业”、规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互联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殊商品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车辆作为一类特殊商品,涉及公共安全,其维修更换都具有严格的规定,而二手车的出口更涉及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的形象与商誉。本案立足审判实践,从商标区分来源、承载商誉以及相关公众对品牌的合理期待、信赖利益等多角度对涉案二手车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了论述,最终认定被告销售该二手车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效平衡,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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