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公司于2004年8月委托乙公司为其研发一种新型钢管。甲、乙公司双方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了开发费用和开发时间,但并未约定专利申请的事项。乙公司于2005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了对新型钢管的研发,并交与甲公司此项技术成果。甲公司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研发的钢管的特点和性能符合当初合同的约定。此时,乙公司欲对其研发的新型钢管申请专利权。此时,甲公司主张自己才拥有专利申请权,双方就专利权归属资格问题产生了分歧。为了妥善解决纠纷,两公司决定让法院来判决归属权。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应由乙公司享有专利申请权。但是,若乙公司取得了专利权,甲公司有权利免费实施该专利;另外,若乙公司欲转让专利申请权,在同等条件下,甲公司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律师解析】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则依约定处理;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之后,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权,但是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此专利。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时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事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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