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吴某发明了一项新技术,使用此技术加工布料可以使布料更加结实耐用。吴某在发明之后将此技术申请了专利。此后,A公司认为这项技术对于其生产服装很有用,预计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于是于2001年与吴某签订了转让该技术的专利转让合同。A公司于2002年开始使用此技术生产高档男士西装,并以“西狼”为其注册商标。后来,A公司发现B公司正在用同样的加工技术生产男士西装。同时,C服装店在明知B公司没有专利许可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由B公司生产的男士西装。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c服装店和B公司一起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停止一切侵权行为。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C服装店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曰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了专利权,且其取得的该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在此之后,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B公司使用了A公司拥有的专利方法生产西装;另外,C服装店明知B公司的西装是侵犯专利权生产的,但该服装店为了营利仍然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C服装店的行为构成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
【律师解析】
具体生活实践中,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发现自己企业辛苦研发的成果被人盗用,气愤之余要记得以合法的方式争取自身权益。本案中,A公司的做法就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一方面要向法院提出合理诉求,另一方面要在市场宣传上注意对侵权方做出严正声明,以保证自己的产品不受消费者误解,减少因此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