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02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和平路2号1-4楼。
负责人冯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云鹏,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洁,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巴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动漫、玩具行业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2012年7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销售的“凯甲战士震雷斧”玩具侵犯原告ZL200830054249.6号“玩具斧头(金刚)”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立即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计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辩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玩具斧头”(金刚)”(专利号为ZL2008300542496)目前不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玩具斧头”(金刚)”(专利号为ZL2008300542496)专利权人,但是由于其缴纳年费的期限为每年7月22日前的一个月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址(http://www.siop.gov.cn)专利查询与检索界面查询得知,原告所申请的“玩具斧头”(金刚)”目前的案件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故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玩具斧头”(金刚)”(专利号为ZL2008300542496)目前不享有此外观设计专利。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使侵权原告主张的数额也过高。赔礼道歉不适用本案。
经审理查明,ZL200830054249.6号“玩具斧头(金刚)”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日2008年7月22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3月18日,专利权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根据二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协议,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独立诉权。
2012年7月31日,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英,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在位于河北省冀州市和平西路与兴华大街交叉口的天泰百货,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商厦二楼购买“凯甲战士震雷斧”玩具一件、“铠甲勇士”书包一件,分别付款28元、20元,并取得销售小票、交款单各一张。公证处对所购玩具进行了封存,对天泰百货正门及封存玩具包装外观进行了拍照。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基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合同申请上述证据保全公证。
将公证封存玩具“凯甲战士震雷斧”(被诉侵权产品)当庭开封,经比对,与ZL200830054249.6号“玩具斧头(金刚)”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94029号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证明两份,知识产权协议书,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2)冀石燕证民字第633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玩具,授权合同书。
本院认为,ZL200830054249.6号“玩具斧头(金刚)”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被诉“凯甲战士震雷斧”玩具与ZL200830054249.6号“玩具斧头(金刚)”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被告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截图为复制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原告提交了2014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故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4000元。赔礼道歉是适用于人身侵权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利,专利侵权救济不适用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0830054249.6号“玩具斧头(金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凯甲战士震雷斧”玩具,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冀州市信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天泰百货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来益
审判员程存杰
审判员贾喜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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