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老师曾是A大学环境资源学院的研究生。在毕业之后,留校担任本科生辅导员的工作。某日,因受到市环保局的邀请,张老师开始帮助环保局研究“造纸水污染控制技术”这一课题。张老师利用寒假时间,对该市某些造纸厂提供的污水做了实验和测试,得出一系列结论,完成了课题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张老师利用了学校实验室的废旧材料和工具等。此后,对于怎样确定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张老师与该大学产生了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该大学认为张老师是在学校完成此项发明,利用了学校的实验室、材料和工具,因此属于职务发明,应该由学校享有专利申请权;而张老师则认为其是受到了该市环保局的委托,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完成的,属于兼职,因此应该由自己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
最后,张老师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
【案情分析】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张老师的发明到底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张老师虽属该学校的工作人员,但其职位是学生辅导员,与造纸水污染并没有联系;另外,张老师进行此项课题研究并不是学校对其布置的任务,而是因受了该市环保局的委托;还有一点,张老师确实利用了学校实验室,但是其利用的只是其中的废旧材料和工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程度。
放到本案之中分析,张老师的发明不属职务发明,应由张老师享有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
【律师解析】
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申请这一程序。申请人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一些申请文件,例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遗迹权利要求书等。经过申请专利并得到专利权,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同时也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十分有益。以申请专利的方式在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市场空间中占据优势地位,就有助于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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