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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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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否撤回复议申请
    日期:2013-06-22 点击:235次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否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规定,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不管申请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提出撤回,就意味着申请人由不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转向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复议就失去其实际意义。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经过什么步骤
    日期:2013-06-22 点击:442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经过什么步骤 发送申请书应自复议 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的要求与根据,以便准备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书面答复。为了充分保证复议的效率和质量,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这里所说的七口内,是指发出时间,而不是到达时间。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日期:2013-06-22 点击:85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复议机关如果发现复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更换;如果发现必要的共同复议参加人还未参加复议的,应及时通知其参加复议;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未参加复议,可通知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及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有何规定
    日期:2013-06-22 点击:183次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有何规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许多国家行政法理论公认的一项原则,它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保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也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补救的实际损害;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

  •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形
    日期:2013-06-22 点击:183次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形 对于上述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情形,上级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只有在责令无效或者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由复议机关审理不合适,有可能影响复议活动公正性的情况下,才采取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

  •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权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日期:2013-06-22 点击:49次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申请权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一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在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的前提下,申请人选择了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可通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干预获得解决的一种途径。

  •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日期:2013-06-22 点击:100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法律保护的,则复议机关一旦拒绝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本因申请复议而受到抑制的起诉权即行恢复。就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而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日期:2013-06-22 点击:145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 行政复议应怎样确定管辖权
    日期:2013-06-22 点击:94次

    行政复议应怎样确定管辖权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自提出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白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受移送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日期:2013-06-22 点击:94次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有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管辖权与行政复议权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行政复议权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权力;行政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案件,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权是确定行政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都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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