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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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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服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日期:2013-07-27 点击:103次

    不服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指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及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为社会安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为多久
    日期:2013-07-27 点击:767次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为多久 其他法律也有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这是因为,诉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对之加以否定或者限制。

  • 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日期:2013-07-27 点击:137次

    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哪些人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3-07-27 点击:75次

    哪些人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什么是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有什么特点?
    日期:2013-07-27 点击:60次

    什么是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有什么特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拥有实现其代表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做被告,它无须通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 学生在校外违纪溺水身亡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3-07-22 点击:168次

    学生在校外违纪溺水身亡学校应承担责任吗王某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学生伤亡事故后,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受到伤害的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得无理取闹。侵犯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严重违反法律的,还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学生从寝室床上摔下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13-07-22 点击:202次

    学生从寝室床上摔下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学校应该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设施,包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没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 学生在学校以外发生伤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日期:2013-07-22 点击:517次

    学生在学校以外发生伤亡事故应由谁承担责根据上述规定,在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发生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确实有过错,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则应由直接致害人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结构
    日期:2013-07-17 点击:113次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基本结构 关于证明责任,确如张卫平老师所说,它就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非常的精深。刚才张教授从一个非常简单的,引起非常大的注意的南京老太太案件给我们展现了证明责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从现行200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说,就侵权责任应该说老太太没有证明他的侵权事实,所以老太太在这一块,最终得不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但是这个案件如果说从另一个角度,从盖然性学说,也就是说概率的高低,就是这件事发生的时候,有多少百分比的可能性老太太的请求是成立的。

  • 梁慧星教授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下)
    日期:2013-07-16 点击:74次

    梁慧星教授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下) 买受人请求退回全部价款就是“解除合同”。我们到商场要求退款时也不会说“解除合同”,我们说“退货”,实质是“解除合同”。商场也不能因为我们只说“退货”,就把货收下而“不退钱”。“解除合同”,是法律概念,实际生活中的用语就是“退货”。法律不可能严格采用社会生活中的用语,不能完全做到“通俗化”,法律上不能叫“退货”,因为还有“退款”,也不便采用“退货退款”,因为还有不能退货时的损害赔偿。对法律概念,一定不能死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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