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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采性的规定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的来源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关于数据电文可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规定 一是,保持数据电文形式的高度一致,即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形式相同的数据电文,其内容也必定相同;二是,虽不能保证形式的同一,如果能保证内容的同一,仍然可以确认其完整性。实际上,在很多情形下,要求保证数据电文格式的同一性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如前所说,数据电文在储存、传递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的自动解码、压缩或者转换。一味地要求格式不变,与技术要求相悖。
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定原件形式要求的规定 交易文件以"原件"形式传递,能更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使其他当事人对其内容具有信心。因为使用纸张时,要求原件形式可以减少被改动的可能,而如果是复印件,则难以发现是否被改动。如果数据电文能保证同等程度的完整性,并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那可以认为该数据电文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关于数据电文符合法定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 由于立法中通常分别规定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等要求,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的只考虑书面文件的最低要求的思路是合适的。很多时候,不可更改性是通过书面形式和签名两个要件共同实现的,并不是书面形式独有的功能。根据以上考虑,如果一项数据电文具有如下两项功能,即可认为具有与书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这样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构成共同行政诉讼人的条件是什么 共同诉讼是诉的合并的结果。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无论其权利义务存在何种程度的联系,他们同时也分别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义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分案审理,都可能成为单一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的产生,是诉的主体的合并,在诉讼程序上的表现即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不合并审理,就不存在共同诉讼,也不存在共同诉讼人。因此,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是共同诉讼人的程序要件。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不同,诉的客体合并是诉讼请求的合并,即对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或者把原告对被告的本诉请求和被告对原告的反诉请求合并为一案审理。在共同诉讼中,也有诉讼请求在两个以上的,这种情况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的竞合。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义务 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现拒不出庭应诉,咆哮公堂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因此,必须对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遵守法庭秩序,服从人民法院指挥的义务加以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什么官贵民贱,也没有任何人和任何组织能不受法律约束而任意行为。在这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一样负有相同的义务。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有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权改变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不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谁为被告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因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组织所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而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因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仍为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发生行政争议时,自然也就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被授权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仍应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而不论其是否存在有责任能力的上级机关。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对于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不能将它们当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在授权与被授权之间必须符合授权的规则,被授权组织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被授权组织的地位本身就不能确定,故不能将其视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被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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